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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独家庭政策 2023年失独家庭政策

分类:捐卵机构 发布时间:2023-08-09 3030次浏览

上世纪80年代,独生子女政策被定为国策,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。现今,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独生子女的“失独家庭”,承受着巨大的经济与心理创伤,当初他们响应政府号召,如今政府应该建立救济制度,给他们一定程度上的安慰,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。


“人伦之乐”是一个家庭和谐幸福的基础,作为“失独家庭”,这种幸福不再存在,很多“失独家庭”生活在长期的痛苦与绝望中,政府应有一定义务帮助他们获得情感上的补偿。

由于失去了独生子女,“失独家庭”在家庭经济上往往遭受到很大的损失,相当一部分的“失独家庭”经济状况不佳。并且由于失独家庭成员逐渐年老,其劳动能力即获取经济报酬能力在不断下降,很多高龄“失独家庭”成员的经济水平呈下降趋势,而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对他们有相关的经济补偿。

由于失去了唯一子女,“失独家庭”成员往往面临着无人养老送终、无人照料的状况,尤其是老年、生病的“失独家庭”成员境况不容乐观。政府应为他们提供救济,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照料与体面的晚年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中国“失独家庭”越来越多,其成员老年化高峰期正在到来。成员数量庞大,社会影响巨大,对“失独家庭”的统筹考虑与安排,应列入政府议程。


基于以上理由,应建立“中国失独家庭救济制度”:

1、普查中国“失独家庭”状况,全面掌握了解“失独家庭”经济、情感状况,发表《中国“失独家庭”白皮书》,将“失独家庭”列入政府关注事项,在政府规划中将“失独家庭”救济事业立项。

2、国务院相关部门确立专门负责机构,对“失独家庭”救济制度进行统筹安排。出台《“失独家庭”救济制度条例》,对“失独家庭”进行救济。将社会抚养费专款专用,划定部分份额用于“失独家庭”救济。也可实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。对于“失独家庭”的救济制度设计,除了经济方面的补偿外,还应包括情感方面的补偿,要通过志愿者、义工服务等方式,对符合照顾条件的“失独家庭”进行帮助,提供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服务。要形成全社会的救济合力,建立“失独之家”等平台,为“失独家庭”提供更多方面的服务。

3、在“失独家庭”申请收养时,可以根据具体制度安排,对“失独家庭”有特殊性的照顾。